一、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號)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2015年建設部令第20號)。
(四)《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2014年建設部令第159號)。
二、申請條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核準了相應建筑施工類經營范圍;
(三)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所列條件。
三、申請材料
(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及電子文檔;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
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4、《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5、原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
7、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含變更頁)復印件;
8、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9、企業章程復印件(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10、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銷證明或跨省遷出證明;
11、在省級或行業報紙,或者在資質許可機關網站發布的遺失聲明;
12、申報資質上一年度或當期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13、辦公場所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復印件;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的復印件;
14、標準要求的廠房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復印件;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的復印件;
15、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
16、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7、經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或變更注冊材料(新企業無資質的);
18、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學歷證明)復印件;
19、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復印件;
20、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
21、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復印件;
22、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1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
23、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
24、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25、工程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26、工程合同(合同協議書和專用條款)復印件;
27、工程竣工(交工)驗收文件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書復印件(需包含參與驗收的單位及人員、驗收的內容、驗收的結論、驗收的時間等內容);境外工程還應提供駐外使領館經商部門出具的工程真實性證明文件;
28、涉及到層數、單體建筑面積、跨度、長度、高度、結構類型等方面指標,應提供反映該項技術指標的圖紙復印件;
29、涉及到單項合同額、造價等指標的,應提供工程結算單復印件;
30、企業遷出地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31、企業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母公司)或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32、改制、重組、分立等方案復印件;
33、企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復印件;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34、企業法律繼承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二)申請:提交(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1、3、4、9、13、15、17、18、19、20、21、22、24等共13條。
(三)增項申請:提交(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1、4、6、12、15、16、18、19、20、21、23、24等共12條。
(四)升級申請:提交(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1、4、6、12、14、15、16、18、19、20、21、23、25、26、27、28、29等共17條。
(五)資質延續:提交(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1、3、4、6、12、14、15、16、18、19、20、21、23等共13條。
(六)簡單變更:提交(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2、4、5、8、9等共5條。
(七)重新核定(不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情況):提交(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1、3、4、8、9、12、13、14、15、16、18、19、20、21、22、32、33、34等共18條。
(八)重新核定(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情況)跨省變更:提交(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1、2、3、4、5、8、9、10、17、30、33等共11條。
(九)重新核定(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情況)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提交(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1、2、3、4、5、8、9、10、17、32、33、34等共12條。
(十)重新核定(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情況)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提交(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1、2、3、4、5、8、9、17、32、33、34等共11條。
(十一)重新核定(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情況)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提交(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1、2、3、4、5、8、9、17、31、32、33、34等共12條。
(十二)重新核定(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情況)企業外資退出:提交(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1、2、3、4、5、8、9、33等共8條。
備注:
1.軍隊企業主要人員不需提供社會保險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2.企業申報人員中技術工人為全資或控股勞務企業人員的,應提供其全資或控股勞務企業的章程復印件;
3.企業技術負責人變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變更證明文件;
4.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5.企業合并、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中,涉及企業跨省的,還應提供(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30條;
6.企業合并、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企業外資退出中,涉及企業有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母公司)的,還應提供(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31條;
7.企業性質由內資變為外資的或由外資變為內資的,還應提供外商投資批準證書或該證書注銷證明;
8.申請勞務資質的,可以不提供(一)材料清單、排列順序的24條。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需先登陸“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www.scjst.gov.cn),進入“電子政務大廳”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信息系統” 中填報《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并打印;
(二)按企業資質管理權屬關系進行申報;
(三)所申報資料均需提供原件由初審部門核驗;
(四)在資質證書上辦理變更或更換證書(需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的,由初次受理機關初審并簽署意見后上報)。
具體審批事項層級管理程序規定如下:
1、由市(州)、擴權試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資質:變更事項均在原審批機關辦理,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2、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的資質:
①涉及企業名稱、技術負責人和證書編號變更的,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上報省政務服務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窗口辦理;
②其他變更事項均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3、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的資質:變更事項須報四川省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住房城鄉建設廳窗口辦理;
五、辦理時限
(一)企業申請新辦、延續、升級、增項、改制、合并、分立事項:
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8個工作日。
六、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七、審批決定證件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